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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逃避责任  社保费转嫁给职工  对簿公堂  用人单位连连败北
2004-05-26 22:54: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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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该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却不按时缴纳,把缴费责任转嫁给职工。咸阳一职工胡俊清与单位由此打起了官司,由仲裁打到一审,再打到终审,企业连连败北。
  胡俊清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调入咸阳联合联运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业务科长、火车站营业部主任。1996年上半年该公司货运部与火车站营业部合并,同年8月份,胡俊清被安排下岗。下岗后,公司把胡俊清的养老保险缴纳到1999年。2000年1月以后,公司未给胡俊清缴纳养老保险,他本人亦未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也未给胡俊清办理参保手续。
  胡俊清认为,自己下岗以及不给缴纳养老保险是单位在打击报复自己,因为自己在1995年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过单位领导。胡俊清曾多次找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但一直没有回音。于是,胡俊清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联运有限公司认为,胡俊清自1996年起就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按公司的规定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应全部由本人承担。公司还认为,胡俊清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后,不与单位主动联系,连劳动合同都没签订,而是采取了一些“非正常”的手段与企业较劲,影响了企业的工作秩序。
  据仲裁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底,咸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三三制”分担,其养老、失业保险费基数为218.55元,月养老、失业保险金单位应缴部分为43.70元和5.46元,个人缴纳部分为10.70元和2.20元,医疗门诊费每月15元。2001年4月起,按照《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从2003年6月起,个人还不再缴纳2%的医疗保险费。
  仲裁委审理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于富余人员可以安排下岗。对于下岗职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待遇和社会保险权利。因被诉人的原因使得申诉人没有享受政府和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津贴,应承担责任。故被诉人应为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裁决:联运有限公司为胡俊清接续2000年元月至2003年8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2793.18元、失业保险费352.88元、医疗保险费1260.09元。胡俊清向联运有限公司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160.50元、失业保险费33元、医疗保险费271.78元。从2003年9月起,纳入正常缴费;联运有限公司支付胡俊清2000年元月至3月期间的医疗门诊费225元;补缴社会保险时,应缴纳的利息及滞纳金,由经办机构核定,费用由联运有限公司承担。
  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与仲裁委裁决相一致的判决。联运有限公司继续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8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并不复杂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应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可是联运有限公司却迟迟不执行法院判决。胡俊清表示,公司如果再不执行判决的话,他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保险基金带来风险,影响到社保体系的良性循环。而此案的审判结果表明,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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