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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关注农民工工伤受伤后,你怎样维权?
2004-06-02 00:15:3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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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岁的青年农民刘某2001年到某建筑材料厂打工,2003年7月22日,刘某受建筑材料厂厂长的指派到某厂区从事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送医院抢救期间,建筑材料厂给付了刘某家属两万多元,但对于刘某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建筑材料厂却不承认与刘某有劳动关系。刘某的妻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刘某系工伤的仲裁申请。2003年9月,当地劳动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通知书,确认刘某应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建筑材料厂给付原告医药费、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建筑材料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其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未与该建筑材料厂签订劳动合同,刘某的妻子及其律师经过艰难的收集,终于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刘某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4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建筑材料厂给付刘某遗属医药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合计16万余元。
  如今,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像刘某这样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工因工致伤后不能得到赔偿而无钱治病。工伤,给打工者带来的是难以愈合的伤痛。通过上面的案例,笔者在此提醒农民工:面对工伤纠纷,要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以下几点。
  签订合同、保留证据。外出打工,农民工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有关的用工合同、上岗证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等到出现纠纷时要想搜集证据将比较艰难。但也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不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没签劳动合同,职工受伤企业也该赔偿。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遇到工伤纠纷后,农民工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而不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要求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如出现工伤企业瞒报的,打工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打工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伤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另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除应按国家规定为打工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供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年1月1日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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