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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伤残者应获加倍赔偿
2004-08-11 01:09: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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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用工单位雇用员工的伤残赔偿案件,近日由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仲裁委裁决:由被申诉人某彩印厂支付给申诉人古仁琴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用、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等合计84835.80元。
  某彩印厂老板徐某原是咸阳市某印刷厂的职工,下岗后夫妇二人开办了这家私人彩印厂,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办理营业执照。2002年8月,古仁琴(女,今年37岁)经熟人介绍到这家彩印厂打工,工作是做各种药品包装纸盒。该厂雇用的做纸盒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2003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许,古仁琴在车间卡盒机工作台上工作时不慎发生事故,造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被卡盒机切掉,彩印厂及时将古送往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经诊断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缺失,无名指和小拇指功能丧失。古仁琴在该医院住院治疗53天。出院后又在铁一局第三医院和二一五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9379.20元,彩印厂支付了15880元,其余为古仁琴自己垫付。    
  医疗终结后,其家属开始找彩印厂商谈医疗费和伤残补偿问题,几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古仁琴于2004年3月2日向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决定作出之前,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古仁琴被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为伍级”。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诉人某彩印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办理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申诉人古仁琴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某彩印厂应当承担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做出裁决:由被诉人某彩印厂支付给申诉人古仁琴,一、医疗费用3500元;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96.80元,就医交通费用16元,护理费795元;三、一次性赔偿金80088元;四、伤残等级鉴定费140元。     
          ■焦晓宁 魏习斌
关键词:|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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