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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怪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关系法院却判定无劳动关系
2004-09-01 00:43: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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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曾经先后在陕西省百货公司及数码测绘工作的曹利安因为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情况反映到本报。
  2003年8月1日,曹利安与陕西百隆日化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但是,2003年9月 23日,曹利安因工作原因与本单位职工王星发生纠纷。陕西百隆日化有限公司认为曹利安的行为在员工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遂对曹利安作出解除用工合同的处理。之后,陕西百隆日化有限公司将该决定上报数码测绘。数码测绘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集团公司终止与曹利安劳动关系的处理。
  曹利安对该决定不服,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04年 3月16日作出裁决,认为陕西百隆日化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享有用人自主权,曹利安与数码测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曹利安认为自己与数码测绘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数码测绘的用工合同,恢复保留劳动关系,由数码测绘补偿其2003年11月至起诉时的工资4030元,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并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一审败诉后,曹利安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曹利安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其与数码测绘虽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早已依口头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其在陕西百隆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签过字,但该合同签订不合法;其与数码测绘自1985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关系为合法劳动关系。
  但是,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因曹利安现未在数码测绘工作,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亦未与数码测绘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海锋
关键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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