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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1 00:49: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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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工作者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任,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制的深入,医院聘用的合同护士,在护士队伍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那么,合同护士的权益保障状况如何呢?省卫生厅医政处对35家二、三级医院调研发现,合同护士在聘用程序、培训使用,应享受待遇等方面均存在很多问题,各医院在这些方面的做法差异也很大。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最关心问题。调查发现各医院合同护士工资相差很大,总体还是偏低,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18.29元,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聘用后平均工资为318.71元,低于技术工人的一般工资水平。合同护士的工资增长也没有统一标准,1/3的医院不涨工资。还有极个别医院试用期不发工资,4所医院的试用期及3所医院聘用后的工资仅50元-150元,连吃饭都不够。
  奖金作为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试用期仅有6所医院给合同护士发放奖金,聘用期虽然绝大多数医院给合同护士发奖金,但有近半数的医院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仅发1/2-1/4。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但35个医院中只有56.22%的合同护士签了劳动合同,有近一半的人未签合同,一旦发生意外,这部分未签合同护士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各医院的试用期限也相差较大,在1个月至12个月之间,以三个月的居多。有近半数的合同护士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在3年以内,说明这支队伍稳定性不是很好,流动大。
  此外,在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方面,只有不到三成的医院(28.57%)为合同护士办理了社会保险。虽然大多数医院的合同护士享受产假,但只有近一半的医院发给产假工资。还有部分医院在享受保健津贴和夜餐费方面与正式护士有相当大的差距。合同护士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合同护士作为医疗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生力量,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继续深入,合同护士队伍将会进一步扩大。目前,对合同护士的聘用和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对合同护士的管理办法,明确合同护士准入条件,招聘程序,培训、使用及考核方法和应享受待遇等,从源头上维护合同护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关键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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