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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下岗工人高文全的新房噩梦
2004-09-27 00:34: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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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白矿务局下岗工人高文全用几年积蓄请建筑公司盖起一座新房,却因质量纠纷八载难以入住,不得已走上法庭,但折腾了五年仍不见尽头——
                      下岗工人高文全的新房噩梦
                                图省事惹下了麻烦
  今年54岁的高文全,是蒲白矿务局的一名下岗工人。前几年下岗后他一头扎入商海,虽未发大财手头也有一些积蓄。想到老两口年岁已大,闺女也长大成人,便动起了盖个房子安居乐业的打算,房址选在了蒲城罕井镇。想到半生就盖这一栋房,将来就要在此度过余生,因而对质量就考虑得格外周全。闻讯找上门的个体建筑商,他怕干活马虎一个个都拒绝了,最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蒲城县第四建筑公司,为郑重认真起见,专门还与四公司签订了“工程管理合同”,就建房的工期、质量、验收、违约责任进行了详尽约定。这一合同约定工期到1996年8月20日,合同造价17.86万元(实际完工造价22.45万元)。
  据高文全反映,建筑方先是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就动了工,主体完工时间为1997年5月,虽未验收自己已付过95%的价款。为看房他先住进来发现墙上到处都是裂缝,特别是贴主房而盖的锅炉房严重倾斜。他找承建方,人家说新房都是这样,让他不要介意。接下来又发现楼梯、住宅主体发生裂缝、漏水、倾斜等质量问题,他多次催促,可人家却无动于衷。
  就在双方扯皮中间,新盖的锅炉房向东越来越斜了。为怕倒后压着人,高文全在无奈之中只得雇人将锅炉房拆了重建,一拆之后方发现问题重重:施工人员偷工减料,违反图纸施工,擅自将底圈梁由设计的24公分改成了18公分;所使用的钢筋也由要求的直径12公分改为10公分;房上楼板几乎快掉下来;由于基础未处理好,房屋主体裂缝日趋增大。
  面对岌岌可危的房屋,高文全吓得再也不敢在里面呆下去了。他于1997年底搬出,在罕井镇上只得另租了一间20来平方米的房子栖身。同时向承建方提出按合同约定要么全部返工,要么赔款,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越审越粘的官司
  无奈之中,高文全拿起法律武器被迫走上了维权之路。
  当他将蒲城县第四建筑公司准备告上法庭时,方发现该公司不存在了,已改制为以自然人开办的蒲城县宏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好在法人代表仍为原先建四公司的陆某。于是,高文全于1999年8月6日以“建筑合同纠纷”为由,将宏源公司推到被告席上,要求全部返工并赔偿相关损失。
  蒲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县建筑安装质量安全监检站和省建筑质量工程测试中心对该房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省建筑质测中心所出报告认为此房存在圈梁截面尺寸不够、使用钢筋拉力试验不够、钢筋为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在按程序审理后判决如下:1.被告宏源公司赔偿原告高文全建房经济损失18.15万元;2.赔偿高文全修缮、重建锅炉房、车库及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损失3.2070元;3.并向高文全支付违约金6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宏源公司不服,上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隔不久,渭南市中院以高文全一审诉状不全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这一折腾前后竟达三年,由于越拖越长,发回之后,高文全不得不再次增加诉讼请求,最后按原建房合同约定推迟每日增加1%违约金的条款,将违约金请求增加到200万元。谁知直到2002年7月19日,蒲城县法院又以级别管辖不当,将案子移送至渭南市中级法院。
  在此情况下,高文全再次向渭南市中院起诉,渭南市中院审查同意立案并收取了2.6万元诉讼费,由于宏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现在罕井改行搞起一家加油站,高文全又申请将对方资产保全,并交了1.16万元保全费。渭南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在规定时间正式开了庭,但迟迟未正式下达判决。直到2003年的9月28日,案子在渭南市法院审理了14个月之后,中院却作出一纸“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将自身审过的案子退回蒲城县法院审理。对此高文全想不通了,他认为按民诉法第135条规定,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而渭南市中院一审就是14个月,明显超越了法定期限,而后又将案子审过不判让下级法院重审,岂不荒唐。
  高文全虽是满腹怨气,但为了不延误时效,只得三返蒲城。然而县法院审后又迟迟不见下文,在再三奔波督促下,直到今年6月28日,蒲城县法院方作出民事判决,一是承认合同有效;二是要陆某赔偿高文全修复、加固费1.53万元;三是还要高承担诉讼、鉴定费8490元……
法院、律师各执一词
  接到高文全投诉后,记者于9月17日赶赴渭南市中院采访。针对记者提出的中院将审过的案件不作判决能否发回下级法院审理的问题,渭南市中院赵院长认为并无不妥。他认为按照法院相关管辖规定,诉讼标的只能以争议原物价值计算,而此案因违约金使案值增至200万,实质仍为20余万元,应属县法院管辖;对于这类受理案件哪怕发出判决后发现有误都可收回发下。
  对于法院的作法,渭南渭临律师事务所易天社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说法。他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对山东省高院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金额超过管辖权限之时,一般不予变动,除非当事人有意规避,因而2002年7月19日,蒲城法院以级别管辖不当,将案子移送至渭南市中院的作法本身不妥;而中院受理已开庭后就应依法作出判决,而时过一年多方以管辖权为由发回下级法院肯定不对。而对此采用“决定”形式也属荒唐。因为“决定”只能用于调节法院内部事务和处理紧急情况。在程序上此种情况应用“裁定”。因为当事人对“决定”只能复议,裁决则可以上诉,渭南中院这样作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至于“决定”中所谓依据民诉法第39条规定,其精神是上级有权审理下级案件,上级也可把自身管辖案件交下级法院指定审理;这与高文全案件的情形风马牛不相及。
                                   何日是尽头
  不管法院各有什么说法,这只滚了五年的“皮球”又回到高文全脚下,何日是尽头,何日能讨回公道怕只有天晓得。几年间,高文全为这场官司奔波在两级法院间不下四五十次,耗去精力之外,仅缴纳诉讼、鉴定等花费达十来万元。昔日春风得意的小康生活,如今变得一家三口整日连生计都成了问题。老伴因忧虑变得白发苍苍,高文全也因多年奔波心力焦悴,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大十岁以上。
  当年的“小洋楼梦,在8年后仍遥遥无期。老俩口迄今仍然租住寄居于他人二十来平方米的陋室中。他说如今一听说房子就头痛、难受,老伴经常在睡梦中哭出声来。见到记者,高文全老伴老泪纵横,她说8年抗战连日本人都打跑了,而我们怎连个房都住不上呢?宣传上让人要相信法律,我们相信法律怎五年都讨不到一个公道呢!      ■本报记者 郝振宇

关键词:|高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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