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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处理职工不能剥夺知情权
2005-02-07 09:00: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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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职工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打起官司来,用人单位往往多为败诉方。西安某商贸公司除名职工,因不让职工知情,结果连吃三场败官司。
  西安某商贸公司女工韩育英,因公司效益不好回家待岗,公司没有给其发付生活费。1991年8月27日,工贸公司对韩育英作出除名决定,但未将除名决定送达本人。此后,韩育英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领导说让她继续待岗。直到2003年8月,韩育英再次找公司时,领导才说你早就被除名了,她向公司索要除名决定书,未果。后经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两次协调,工贸公司才于2003年9月11日将除名决定传真到信访办。韩育英才得以向劳动仲裁申诉。劳动仲裁已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韩育英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工贸公司对韩育英作出除名决定未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关于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规定来办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决定。韩育英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其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应由双方按照各自应缴纳的比例向社保部门缴纳;其要求支付基本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工贸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韩育英送达除名决定,争议发生之日应为韩育英知道自己被除名之日即2003年9月11日,未超过审理时效。法院遂判决,撤销工贸公司对韩育英的除名决定,工贸公司支付韩育英1991年至今的最低生活费15840元,按国家规定补缴韩育英1991年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宣判后,工贸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贸公司仍不服,又申请再审。2004年12月3日,再审审理认为,工贸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记者从西安市信访办了解到,像韩育英这样被违规处理,职工不知情而引起的上访或劳动争议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有一家改制企业除名职工竟达职工总数的67%,引起群体上访。这些企业在除名职工时大多是暗箱操作,不按法规程序办理,除名事实材料不与职工见面,不允许被除名者本人申辩,对本人进行保密;除名决定不送达本人,使被除名者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就以某工贸公司与韩育英的这起争议案件而言,工贸公司连遭败诉的原因就是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程序违法。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工贸公司首先应认定韩育英是待岗还是旷工,是否是经过批评教育不改者,然后由车间负责人调查,写出错误事实查证材料,交车间全体职工讨论(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本人申辩),提出处理意见,由企业行政领导征求工会意见后,再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企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而工贸公司这些程序都没有作,既未弄清事实,又没形成事实材料,显属认定事实不清;更没有送达本人,使韩育英不能及时主张权利,在处理程序上违法。
    ■焦晓宁 赵延祥
关键词:|西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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