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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法官为孕妇释法:产检不算作病假扣发工资违规
2012-03-26 01:38:5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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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龙年,很多人都想生个“龙宝宝”,但是如果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中出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职场女性是否知道如何维权?
    除了“三期”不能终止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规定外,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还提示了产检、流产等其他几种常见情况如何维权。
    产检受保护不能扣工资案件回放:王女士是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法官释法: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姜婉莹法官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孕期变岗位双方需协商案件回放: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不等。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流产也有假工资要照发案例回放: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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