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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辞职单位不同意员工:想走人真难
2011-11-21 01:56:3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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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辞职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每个企业都会出现,一般企业遇到员工提出辞职申请都会接受,而记者最近却接到一位张女士的电话,称没人接她的班她就没法辞职。
    西安北郊某家电卖场生意很好,在这儿上班的张萍却很苦恼,她已经向单位申请辞职足足一个多月,但是一直不受批准。记者见到她的时候,她依然在结账柜台忙碌着,办理顾客购物手续。等她忙完记者问起她辞职不成的原因,她说:“因为没人顶替她的岗位。”
    张萍是一名人事专员,可是工作并非仅此而已,她除了负责员工的出入手续,还要负责很多柜台业务,“我就是全店的助理”,她满腹牢骚地告诉记者。张萍手里拿着自己的劳动合同,她最近一直在仔细研究合同内容,“这几天我翻来覆去地看,想不通凭啥就不让我走?”张萍10月1日就递交了辞职申请,此后再无下文,没有人通知她何时办理离职手续,何时可以离职。10月中旬张萍找该店店长询问时得到答复:“还没人来接你的班,你等着。”正巧那段时间单位来了一个接班的新员工,没想到这名员工干了几天就走了,她只好继续工作。而她已经在一家进出口公司找到了一份销售的工作,“照现在看是报到不了了。”
    记者就张萍辞职的问题询问了该店的店长,她说:“张萍的工作确实非常独特,她走了实在是没有人手,所以得等人来接她的班。”
    张萍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12月14日,终止于2015年12月31日,合同上具体叙述了一系列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条例。从中记者发现,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笔者就此咨询了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张玉林律师,他认为张萍在申请辞职后满三十天后即可离职,符合合同描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并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单位无条件必须接受的。
    针对张萍单位找出的“没人接班”理由,张玉林表示这不合理,张萍是完全可以离职的。辞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规定精神看,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劳动法》第24条规定以及张萍和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中也有“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内容。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请求,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也不能强迫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没有人接班”做为不接受张萍辞职的理由,而张萍坚持辞职也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玉林律师认为像张萍这样的情况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本报记者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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