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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党政机关单位招用的“临时工”是否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0-07-12 01:20: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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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3岁的王某,1992年9月经人介绍到西安市某局机关单位当 “临时工”至今。在工作期间,王某曾多次要求单位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均未如愿。2010年5月3日,王某再次找到单位领导请求领导给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领导答复说:“你是临时工,要是想让单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要是不想干了你可以走!”领导的这句话使王某咋也想不通,在单位当司机工作了18年,为什么就享受不了和普通职工一样的养老待遇呢?无奈之下,寒心的王某到西安市总工会和本报咨询:他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问题。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干部许大龙了解王某的遭遇后,认为王某上访反映的问题,在目前一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确有存在,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贯彻之后,该问题变得尤为突出。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办发[1996]215号文件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种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许大龙告诉记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用工勤人员时,在法律关系上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并非一个行政主体的身份,因此在招用的工勤人员不能依据《公务员法》和人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政策执行实施,而须按照国家、地方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王某解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本报记者 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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