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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最新!《陕西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21-09-24 15:23:39来源:陕西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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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我省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关应将公务员平时考核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控制考核总量,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三章  内容等次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第八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性质、重点任务等,根据不同类别、层级、职位公务员特点,按照体现政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合理设置考核内容指标、权重和各等次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等情况。对德、能、勤、廉的考核,可通过列出评价要点、制定正负面清单等方式,提升考核实用性和简便性。

 

第九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一)“好”等次应具备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高质量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成绩显著。

 

(二)“较好”等次应具备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廉洁自律,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成绩明显。

 

(三)“一般”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不能及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有失误。

 

(四)“较差”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责任心缺失、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方法注重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单位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机关领导班子、考核委员会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综合研判,客观公正确定考核结果。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调查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对平时考核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一贯表现优秀的,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培训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较差等次的,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平时考核结果备案须在本考核周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调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公务员受处分影响期内,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实际,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综合表现突出或者问题较多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其好等次比例。调整后,好等次比例原则上掌握在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人数的40%以内。好等次比例应重点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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