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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女性外来务工者有人不知生育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待修改
2010-12-20 01:47: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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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城市家政、餐饮行业聚集着大量的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她们在为城市的发展做着自己的贡献,但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并不乐观,尤其在一些特殊权益保障方面更是出现“真空”,很多女外来务工人员甚至不知生育险为何物。
    同时,针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群体的发展,制定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出现了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况,有关专家呼吁应尽快进行完善修订。
“不知道啥叫生育险”
    张喜梅来自安徽,丈夫在北京做装修,2007年她来京做保姆。“不知道啥叫生育险,我也没有什么社会保险,雇主家包吃住,家政公司倒也和我们签合同。”她告诉笔者,自己目前没有要小孩的打算,因为要了孩子就没法工作了,生孩子期间家政公司不会承担工资的发放,生完孩子如果愿意回来接着做,家政公司也会再视情况给介绍活。
    一家大型餐饮连锁店的经理告诉笔者,自己用工都会和员工签正规合同,而且会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但自己只聘用处于“黄金年龄段”的女工,把招工对象严格控制在16岁到20岁,劳动合同最长3年,特别优秀的单说,一般情况下期满就不再签约了,因为服务员3年后这些女工会面临着婚、孕、产期,“这样就避开了她们的特殊期,生育跟我这没关系,也就不存在生育险不生育险的问题。事实上,我知道很多小饭店根本连合同都不会跟她们签。更别说上社会保险了。”
    一位女服务员对笔者表示自己根本没想过什么生育险,结婚也不会奢望放婚假,“一旦家里让嫁人了,就直接回家去结婚,是否回城接着工作现在说不好。”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企业中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率较低,参保单位主要集中在国有、集体企业,大量非公企业中不但外来务工人员,即使一些城市职工没有加入生育险的也大量存在,这背后凸显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旧规定凸显 “真空”
据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石美遐介绍,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实施距今已有22年,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另外,用人单位特别是大量新建非公企业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据调查,目前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招工中只愿意招收19至25岁未婚未育的女性进城务工人员,避开女职工孕、产、哺乳期,以躲避女职工特殊保护责任。女职工怀孕之后即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有些企业还以“试用期”为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频繁辞退或长期使用女职工,这种现象在中小餐饮业较为普遍。
    笔者注意到,由于现行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在1988年出台的,其中的一些规定已显滞后,不能涵盖现实新情况,比如对目前大量进成的女性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现状缺乏规定,造成了很多的法律执行上的“空白”,也让大量非公企业主利用这样的空白侵害或忽视女性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权益。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旧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面对如今复杂的现实情况,因不够具体,从而会出现因认识上的不一致,执法上也无法统一。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理解上不难,但在具体操作上、执行上就比较困难。企业给职工换岗位,岗位不同待遇不同,不同意换岗位,协商不成给点补偿就可以解除合同,对女职工的保护明显不利。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某些条款进行修改。
应结合新的用工特点进行修订
据了解,由于原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包括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都曾积极展开调研,为修订新法规做了大量工作。有法律人士也认为,应结合新用工结构特点对旧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首先,应明确保护主体女职工的含义和范围——全部以领取工资为经济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均为女性职工,无论原有产业工人还是大量的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应根据现行经济体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科学规范适用的企业单位范围;针对就业中存在的歧视妇女问题,增加劳动权益保护内容,充实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另外,维权律师赵世忠表示,有些企业的女职工产假工资还低于劳动部门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又如:“有毒有害岗位”、“孕妇禁忌岗位”等指标的内涵也应随着经济发展重新界定,使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规章真正体现女职工应有的劳动权益。还应该根据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规定》中对女职工生育的保障规定应与现行生育保险规定相统一和衔接。
    他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完善切实可行惩罚措施,使罚则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还应在加强执法方面制定更有效的办法。 (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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