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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热议:“保命钱”如何监管
2010-11-01 02:44:4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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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 “民生大法”的社会保险法 (草案)近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肯定该草案 “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不少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将目光集中在社保基金的安全及如何强化监管上。
“自己监管自己”,现行制度的一大隐患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 “保命金”,然而,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情况频现,甚至有某些“掌管”社保基金的官员因大量挪用百姓的 “保命钱”而获重刑。有专家认为,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基金挪作它用,一个贪腐的“高发区”
    事实上,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并非社会保险法草案的“首创”,然而,此领域却成了一个贪腐“高发区”。
    在进行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社保领域的监管。
    周玉清委员说:“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这些重大问题上,希望法律上有所明确。从监督方面来看,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现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管,存在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情况。”
    针对这两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周玉清建议加以明确:第一,建议成立国务院直管的全国保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由有关部门 (包括前面讲的三个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第二,建议成立全国社保经办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以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规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管理方法。
“保命钱”保值增值,应由第三方监督
    社保基金如何安全地保值增值也是分组审议中被多次提及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69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
    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
    值增值。这一规定意味着社保
    基金是可以通过投资来实现其
    保值增值的。
    侯建国委员说,后面虽然
    有一系列关于对资金收入、支
    出、盈余的报告和监督的条文,但是没有一个条文或相关内容明确谁可以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以及如何确定投资运营的机构。
    “直接管理投资保险基金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这个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机构,而且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只有确定谁可以来进行投资,后面的一些管理、报告和监管的条文才可以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比较合理地加以确定。如果投资的机构是由社会经办机构来指定或选择,那么由它再来进行投资情况报告和监督就不合适。”侯建国委员认为这一领域需要第三方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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