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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问题有了保障
2008-11-03 10:19:5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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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先后接待了数批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反映他们退休后,由于原单位没有为他们办理养老统筹,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有人每月只能领到单位发给的30至40元退休生活费,有人分文没有,生活非常困难。对此工人日报和本报先后对此问题进行了报道,社会各界的反映和呼吁引起了政府重视,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14日下发了陕政发[2008]36号文件《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试行办法》。文件主要内容是:
    一、范围对象: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标准: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文件的下发是党和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惠民爱民的重大举措。使困扰将近20年的城镇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难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城镇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得到保障。 (于文 田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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