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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女性 > 女性人物 产妇拒干新工作被判为自动离职
2009-07-30 09:09: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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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四川某有限公司职员李女士在刚刚生完孩子的情况下被公司安排至库房上班。李女士提出了休哺乳假要求却未获批准,一气之下离开了公司。数月后,公司电话通知李女士因自动离职已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怀孕女工与公司产生矛盾
    李女士于2005年9月到公司上班,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直到2007年4月,公司才与已工作一年多的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她购买社保。
    “去年2月,我怀孕之后公司要我自动辞职”,李女士说,自她怀孕起就不停与公司产生摩擦。同年7月,拒绝辞职的李女士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应允。一个月后,公司又向李女士送达了工作报到通知。 “公司安排我去库房工作”,原本做营业员的李女士因刚刚生完孩子,不能从事重体力活动,她向公司提出了休产假三十天及哺乳假六个月的要求,“公司只同意我休产假。”
    去年9月2日,李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拒绝到公司上班。同年11月,公司电话通知李女士上班但被她拒绝。随后,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称李女士已于去年9月自动离职,公司与她的劳动合同也相应解除。
法院认定系自动离职
    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李女士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离职补偿金等。公司则向法院提出,李女士离开公司的时间是去年9月,她应退还公司为她多缴至今年1月的社保费千余元并退还多领的一个月工资。
    武侯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女士自2005年9月起就到公司工作,虽然在开始的一年多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支持其关于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由于李女士休产假后且在公司催促的情况下也未到公司报到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因此无须向她支付离职补偿金。
    李女士获知此判决结果后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武侯法 曾燕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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