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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女性 > 女工权益 给家庭暴力戴上“紧箍咒”
2010-07-13 22:50: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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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女性又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我国早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各级政府、妇联和社会各界在此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家庭暴力依然是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全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展开,将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增加了一道安全屏障。
    在日
    前召开的
    全省法院家
    庭暴力案件
    “人身保护令”试点
    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高
    院常务副院长宋龙凌宣
    布: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及其
    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 “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在全国省级层面我省法院是第一家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无疑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新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家庭暴力成为一个热点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同时,诸如贫富差距悬殊、就业压力增加、生活成本加大等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再加上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家庭暴力越来越成为一个关注度高的热点社会问题。
    据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女性。省妇联的一次调研显示:自2003年以来,全省县级以上妇联组织受理各类家庭暴力投诉16132人次,其中受暴者为女性的占90%以上,老人占4%,儿童占3.3%。家庭暴力致使受害人死亡达到23人,因家庭暴力受害人 “以暴抗暴”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有的家庭暴力案件甚至导致周围群众人身财产遭到损失。通过调研还了解到,婚外情是导致家庭暴力的最大诱因,其他依次是赌博、酗酒、脾气暴躁、家庭矛盾、经济问题、子女教育等因素。在施暴者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都在35-55岁,以农民、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居多。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社会热点问题,早
    在2002年,省人大
    常委会就通过了 《关于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
    议》。全省各级政府、司法机
    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大力宣传《决议》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决议,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措施可行。西安市制定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省公安厅与省妇联下发了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通知》,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明确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之中;民政部门与妇联合作建立了 “红雨伞”妇女之家,向受暴妇女提供庇护场所。目前,全省11个市(区)中有9个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或联系会议制度,107个县 (市、区)中建立维权协调机构139个,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
“人身保护令”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武器
    尽管我省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关法规,但仍存在责任不够落实、措施不够得力、法律支持不及时等问题。在一些人的意识里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所以遭到家庭暴力时却很少寻求社会帮助,长期生活在痛苦和恐惧之中。随着家庭暴力 “人身保护令” 《实施规则》在
    我省的试行,受害者又多了一个法律
    武器。
    据了解,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
    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两种,申请人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申请保护令的范
    围为三类:一是婚姻和抚养、赡养、
    抚养等家庭纠纷案件,二是继承纠纷
    案件,三是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
    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纠纷案件。受害
    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
    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人身
    保护令申请。经审查认为存在家庭暴
    力或家庭暴力倾向明显的,裁定发出
    人身保护令。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
    定;对于诉中保护令,法院在收到申
    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人身
    保护令的裁定,包括了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四、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五、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实施规则》规定了制裁措施。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违反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阎冬 实习生 王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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