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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几点规律性认识 作者:
2011-05-19 01:35: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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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运用实证研究、规范研究、社会系统研究的方法,剖析了我国“构建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和紧迫性;探究了其社会主义利益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实质、客观基础和内在要求;构想了将其作为社会工程综合推进的系统作用机制和总体给力路径。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构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作出若干规律性认识。
    [关键词]中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规律认识;总体性状;和谐发展;客观基础;现实要求;实现路径
    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衍生了诸多矛盾。由此党和政府、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形成并确立了“构建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科学政策理念和价值目标。本文运用实证研究、规范研究、社会系统研究的方法,剖析其社会历史必然性和紧迫性;深究其社会主义利益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实质、客观基础和内在要求;并对其作为社会工程综合推进的系统作用机制和总体给力路径加以思忖构想。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构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作出若干规律性认识。
    一、构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社会历史必然性紧迫性剖析
    现代劳动经济学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性质和利益关系处理原则的不同,将劳动关系概括为不同的形态。如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等。从总体发展态势看,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已经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全面转换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并在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性的统一中,探索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这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劳动关系嬗变的必然结果和必由抉择。
    (一)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关系由利益一体型转向利益协调型的必然选择
    其一,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是单一公有制和高度集权制经济的蘖生物。主要特征为劳动力配置行政化,劳动价值目标政治化,利益分配同等化。其实质是以国家统一代表各方利益为基点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和矛盾,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显然,这种劳动关系形态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的剧烈变化。
    其二,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客观要求。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是基于多元化观点对劳动关系运行和利益调整的理论概括。它承认企业内部存在不同群体和相互间的利益矛盾,强调劳动关系各主体在利益差别基础上的合作,主张通过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平等协商谈判机制,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共同的利益。当代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和控制的主要方面,都具有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特征。
    其三,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外国资本大量输入我国,私营资本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导入现代企业制度,我国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应运而生,劳动合同制普遍推行,劳动法制建设加速完备,劳动用工关系已全面导向契约化;原有国家职工的身份业已转换,大量农民工进入产业工人阶层,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用工主要载体,工人阶级的状况发生巨大变化;“老板”、“老董”、“老外”、“老总”拥有或代理企业,资本、技术、管理强势参与分配,劳资格局开始形成,利益主体、利益分化日渐明晰;曾被计划经济掩盖的和市场经济新生的各种经济利益矛盾不断涌现,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加剧群发,已成为我国民事案件中增长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可见,强化劳动关系的协调切合现实所需,关乎未来所系,构建和发展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应时合理、势在必行。
    (二)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我国现行劳动关系既有劳资矛盾统一体一般属性又有社会主义本质特性的客观要求
    其一,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已具有劳动力与资本相结合进行商品生产经营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市场化。其中变化最突出,影响最重大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作为利益主体,被独立和区别开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是通过劳动力所有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市场交易关系实现的。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资本及其代理人必然千方百计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和成本控制极限化;而劳动者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然要求更高的劳动报酬、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资本天生的奢利性与劳动者本能的利益需求之间必然产生对立和矛盾。
    同时,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相结合的最有效率途径,市场劳动关系又是劳动者与企业实现互利互惠的交易、完成必需的社会生产合作、获取各自利益的共同条件。一方面它保障了企业独立自主的用工需求,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技术特点和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自由地选配到劳动力,为企业追求利润、积累资本获得坚实的价值源泉;另一方面,它也造就了了劳动者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选取合意就业岗位,获得必要工资福利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生存发展机会。通俗说,没有资本不能办厂;没有管理何以经营;没有劳动哪来盈利。由此奠定了劳动关系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基本关系。
    其二,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进行科学剖析,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社会本质,蕴含于以下三层关系:一是劳动经济学意义上劳动力供给者与劳动力需求者亦即市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经营者之间互利合作的经济利益关系;二是劳动法学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公正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社会学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建设者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普惠共赢关系。由此推断,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各方具有社会主义利益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规定性和现实可能性。这是我国能够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并使其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与根本要求。因此,构建和发展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必须紧扼其社会本质,兴其利而祛其弊,因势利导地择其善而从之。
    其三,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生成,始终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性的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可高度概括为“推行劳动关系市场化、加速劳动关系法制化、坚持劳动关系社会主义属性”三位一体的导向与方略。
    首先,推行劳动关系市场化始终是我国劳动体制变革的主攻方向。至今,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自由流动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常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流机制。这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其次,加速劳动关系法制化始终是我国劳动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早在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刚刚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之际,我国就刻不容缓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继而不断适时地创制颁行了一系列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标准、加强劳动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正在加速形成。这是构建和调控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
    再次,坚持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属性始终是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的主导方向。这是坚持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社会主义性质和目标的基本保证。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序中指出的“我们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要探索并确立一种比资本主义条件下运行得更好的新经济体制。在这一进程中,无论所有制结构如何调整,属于国家和集体的生产资料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主体地位,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是不能也决不允许改变的。”实践中,伴随改革进程,党、政府和工会组织一直在研究贯彻新形势下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有效形式、具体途径和方法,并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任务全力推动。正是由于坚持了上述三位一体的正确导向和科学方略,我国的劳动体制变革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可喜的理论政策成果和宝贵经验。主要如: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要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工会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持续开展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和以“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为主旨的“双爱双评”活动等等,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弥足珍贵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由此确立了“建立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科学政策理念和价值目标。
    (三)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我国现行劳动关系演变态势的现实呼唤
    其一,总体而言,由于坚持了上述三位一体的正确导向和科学方略,虽然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还存在结构性失衡和深层次矛盾,但是企业劳动关系整体上保持基本稳定,主流是和谐向好的。这是对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正确判断。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坚持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快社会经济共享和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进程,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形成亲民惠民的政策舆论导向和政策制度措施,多层次、多角度大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下,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得到改善和增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热潮方兴未艾,已蔚成大观。
    其二,同时必须看到,在一定范围内和特定时段,劳动关系矛盾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劳资纠纷出现了由权利性争议为主向利益性争议为主转变、职工维权由个体被动诉求为主向集体主动抗争为主扩展、劳动权益诉求向社会权益诉求延伸的动向,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难免影响。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所致的诱因,如劳动力供大于求或供求结构失衡;劳动者文化技能等素质总体偏低,企业主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仍显落后;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尚不完善,导致资强劳弱的局面仍未改变,劳动者地位和权益频受侵犯的现象仍较普遍。三是经济社会政策运行中的失策、失衡、失范,导致劳动关系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不均衡、不和谐缺憾——譬如分配制度的偏失、分配公平的偏失、分配监督的偏失等,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劳动关系矛盾的衍生。
    其三,需要强调指出,尽管劳动关系中的这些弊陋并非社会本质性矛盾,但由于劳动关系是现今我国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据专家统计,当下我国城市中70%的人都身系于此,劳动关系变化发展的状况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联系日益紧密,劳动关系矛盾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需关注和协调的矛盾。特别是将劳动关系置于我国正处于既面临难得历史机遇又面对诸多风险挑战的战略机遇期、改革关键期,包括劳动关系矛盾在内的各种经济社会矛盾集中多发的时代背景下加以审视,不难发现,保障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已远远超越了劳动关系本身的范畴,成为关乎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基础性条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切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显然,加速构建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尽量快捷高效低成本地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全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构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客观基础与现实要求探究
    建立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必须深入剖析和认知其社会主义利益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客观基础与现实要求,使之尽快成为劳动关系各方和全社会的共同愿景与价值尊崇,加速蔚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大局大势。本文抛砖引玉,初作探究。
    (一)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具有社会主义利益共同体的经济特性
    其一,市场劳动关系本质要求劳资双方结成互利互惠的利益共同体。从劳动力市场机制看,只有劳动力的供给方与劳动力的需求方实现了互利互惠的交换,才能实现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从生产经营看,双方的利益实现必须统一维系于齐心协力赢胜市场,收回成本、赚取效益的基础之上;从利益分配看,劳资利益失衡是一把双刃剑,假使劳动者收入过低,一方面导致其生活贫困,另一方面又会遏制内需增长,必然压缩资方的营利和发展空间。马克思早已深刻揭示了这个规律:如果从一次生产来看,工人个人消费完全是个人私事;但从再生产来看,工人个人消费因由工资确定,绝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资本再生产正常进行的条件。如果工人上次待遇差,劳动力恢复和再生产就差,下次资本家就难以雇到合意的工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已一次次实证了这个浅显而又深邃的道理。可见,劳资固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双方利益持续实现的根本条件只能是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因此,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日益重视工人个人消费及其工资收入,崇尚劳资利益的合作与均衡。这不仅表现在政府、劳工(工会)、资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社会化,企业工资协商制度普遍化,而且表现在国家立法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和职业培训,企业积极推行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的人力资源策略。
    其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劳动经济政策,决定了我国新型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利益共同体的鲜明经济特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努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高劳动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及支付保障机制;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原则,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劳动关系的互利互惠、和谐稳定,为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优势。
    (二)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具有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体的政治特性
    其一,劳动关系法制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特征。其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劳资利益的均衡和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劳动关系由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以法规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关系的内容既符合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意志,又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要求,成为具有社会政治特性的劳动法律关系,以规范和促使劳资关系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其二,构建新型劳动关系法律共同体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宗旨。我国的劳动立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全力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以《劳动合同法》为例,其立法目的开宗明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纵观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处处体现着“确立劳资双方互相尊重、和谐相处的平等关系”;“规范劳资双方利益公平、矛盾协调的共生关系”;“倡导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双赢关系”;“促进劳资双方共建共享、包容永续的发展关系”的精神和规则。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准则、祛邪匡正的利剑、定纷止争的天平。可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多种条件,但强化劳动关系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和构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建设,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建立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统基础之上是关键之关键。
    (三)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具有社会主义事业共同体的社会特性
    其一,我国新型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普惠共赢关系。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等新社会阶层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党的思想理论的重大创新。明确他们是我们党在政治上的重要同盟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推动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一道,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执政基础;强调在我们的社会里,不论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不论生产劳动还是管理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尊重和承认,他们的利益都要实现好、保护好、发展好。这是现行我国劳动关系最鲜明的社会主义特性,是构建和发展我国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必须坚持的政策原则。
    其二,创建社会主义事业共同体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所在、责任所系和价值升华。首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共同事业,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制度保障和根本利益保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团结奋斗多做贡献,理应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事业追求和责任担当。其次,双方的利益和发展也要靠共同的事业来实现。建设者的创业成功,劳动者的职业成长,都离不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的兴旺发达,都需要双方齐心协力,共创伟业。不到25年时间,浙江传化从一个靠2000元、两口染缸起家的小作坊成长为一个拥有员工7400多人,年总收入超百亿元的现代企业集团,靠的就是“全体传化人的共同努力”。正如其掌门人徐冠巨所言“传化能有今天,是因为背后有不断加入的成千上万员工的支撑,他们的才智和汗水是企业最坚实的依靠力量。”
    再次,创建社会主义事业共同体是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应有的价值升华。有了共同的奋斗目标才能从根本上维系双方的长久合作和永续发展,由此能够更好地引导劳资双方共同担当企业社会责任,追求共建、共享、共赢,实现企业利益、员工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步增大。
    (四)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具有社会主义命运共同体的人文特性
    其一,社会主义命运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对我国新型劳动关系特质的人文深化。一般而言,命运共同体是指人与人由机缘依存关系而结成的、无论兴衰荣辱都休戚与共,将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群体或组织。深层剖析,劳动关系不仅具有而且理应强化这种人本境界。它启示劳动关系双方不仅要连利、平权、共责,更应追求德的契合、情的共振、心的融通和力的凝聚,结成兴衰相依、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由此才能真正将企业由只靠少数人驱动的“经济机车”转变为全体员工尽心竭力的“社会动车”。
    其二,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发展规律对我国新型劳动关系的伦理呼唤。现代劳动关系是在企业惨烈的竞争环境中运行的,可谓机危并存,风云变幻。中外企业兴衰沉浮的实例证明,劳资结成生死之交、患难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是有效应对市场风险的法宝。二战后,德国困难重重,资本家、工会、职工达成共识:德国要发展,必须有一个好的劳资关系,因此,达成一个“劳资共决制”,成立劳资委员会,共同参与企业经营,德国的经济得以飞速发展。上世纪末东亚经历金融风暴,韩国工会主动提出,企业不要随意裁员,协商降低员工工资,劳资双方“抱团取暖”,共克时艰,韩国的经济最早恢复过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工会及时倡导、广泛开展员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和“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劳动竞赛活动,既保全和推动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又保障和促进了职工权益实现,充分显示了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独特优势和强大能量。大量事实雄辩地说明,不管企业是顺利发展还是遭遇困难,只要劳动关系双方兼顾彼此利益,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依靠、相互支持,企业就能真正成为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命运共同体,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成为企业战胜一切困难的力量之源,这恰恰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所在。
    三、大力构建、加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系统作用机制和整体推行路径构想
    由上述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劳动体制的基本确立,为我国新型劳动关系的科学构建与和谐发展奠定了客观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基础,也蘖生了劳动关系矛盾纷争的基质和诱因。因此,我国现行劳动关系不可能无条件自行导向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均衡状态,亟需我们秉持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正确认识其内在规律,自觉遵循其客观要求,积极主动地兴利除弊、因势利导地系统推进。
    其二,基于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性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总体动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将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工程综合治理。各级党政组织、企事业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尽快形成共识、联动给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速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强大声势和良好局面,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其三,应该从以下十个方面整体强化,全面构建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系统作用机制和联动推行路径:
    一是要不断强化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是要不断强化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
    三是要不断强化正确舆论的引导作用。
    四是要不断强化立法司法的规导作用。
    五是要不断强化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六是要不断强化用人单位的先导作用。
    七是要不断强化工会组织的利导作用。
    八是要不断强化对经营者、劳动者的教导作用。
    九是要不断强化和谐先进典型的倡导作用。
    十是要不断强化对矛盾纷争的预防疏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守志.劳动经济学[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360-366页
    [2]王兆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维权观,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Z]. 北京: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 2006.5-6页
    [3]章培斌.时代需要和谐劳动关系新理 论[J]江苏工运研究,2009,2.1页
    [4] 浙江的“劳资和谐”之道 http:// www.workercn.cn2011/2/28 19:13来源:人民日报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关系研究课题组组长:顾东武组员:赵正良、白斌、徐富权、高仁平、贾莹
    执笔人: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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