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可以取代年休假吗
日期:2024-04-29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在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去年6月,我在工作中受伤,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我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当年12月,我向公司申请休当年的年休假,公司人资部门以我已享受5个月停工留薪期假期为由不予批准。2024年2月,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我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我停工留薪期是否应计入年休假?

读者  王刚

王刚同志:

你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事假、病假达到一定天数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待遇。停工留薪期和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工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与正常出勤期间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待遇给付不能替代其他工资福利待遇。因此,你停工留薪期不应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支付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