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日期:2014-04-16 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6日
本报讯(魏鑫)近日, 省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于《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予以了修改。
据了解,此次陕西省对《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
年2月25日修改)等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并对《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
置规定实施办法》(1995年6月3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这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
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对原规章并未进行大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实施细则》指出,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资、副食补贴。
据了解,此次陕西省对《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
年2月25日修改)等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并对《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
置规定实施办法》(1995年6月3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这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
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对原规章并未进行大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实施细则》指出,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资、副食补贴。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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